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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稍微稍微会有点内向吧”蒯曼听了这话

作者:撒旦进发布时间:2024-07-1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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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纪学习教育丨求真务实力戒虚功——各地以良好作风保障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北京6月17日电题:求真务实力戒虚功——各地以良好作风保障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记者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在“真”上下功夫,在“实”上用力气,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纪律修养,锤炼坚强党性,推动干事创业。
  • 细化措施、扎实推动,各地着力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 上海市委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引领带动全市党纪学习教育有力有序开局起步。
  • 相关部门细化制定《工作安排表》,形成88项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时间节点,确保党纪学习教育稳步推进。
  • 在中共♝一大、二大、四大纪念馆☺,上海先后举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等3场“初心讲堂”专题讲座,并通过“智慧党建”平台推送各基层党组织。
  • 同时,在全市党群服务阵地和新时代基层党建创新实践基地增加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等模块,积极提供场地服务。
  • 上海还推出警示教育基地、红色资源名录、课程和师资等“三张清单”,以各类学习教育资源的全面有效供给,为全市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提供坚实支撑,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
  • 着眼主责、紧扣主业,各地把学习和工作统一起来。
  •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示范带动下,全区各级党组织都坚持以学为本、突出实效,持续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下功夫。
  • 宁▣夏财政厅二楼大会议室里,青年党员常围绕《条例》进行集中学习交流。
  • 坚持通读和精读相结合,在《条例》学习中融入案例剖析、对照检视。
  • 宁▣夏财政厅紧盯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关键岗位,引导机关干部和青年党员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梳♻理检视廉政风险点,切实筑牢思想防线。
  • “财政干部为民理财,全面学习掌握党纪至关重要。
  • ”宁▣夏财政厅负责同志表示,必须紧盯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深化《条例》学习、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聚焦财政主责主业,立足岗位做奉献。
  • 为学之实,固在践履。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制定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以及解读、培训、宣传工作方案,落实原原本本学、纪律党课等6项重点措施,要求全区党员干部将党纪学习教育同实际工作统筹起来,将学习成果落到实处。
  • 兴安盟阿尔山市作为新入选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近期进入旅游旺季。
  • 驼峰岭天池、阿尔山火车站、白狼峰……在阿尔山市的主要旅游目的地,总有公安民辅警一线保障旅游市场秩序。
  •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以“党建+旅游警务”志愿服务实践为抓手,阿尔山市公安局结合一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实际案例,以案促学、以训助学。
  • 目前阿尔山市公安局在线上常态化栏目“尚廉警营”基础上,增加“党纪学习教育”专栏,已上线21节“每日一课”,引导全体民辅警认真学习。
  • 聚焦目标任务、防止虚化发散,各地坚持真学实学、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
  • “校园管理领域有哪些廉洁风险点需要注意。
  • 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有哪些新要求。
  • ……”近日,在湖南长沙天心区湘府英才小学,全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局机关干部等180多名党员齐聚一堂,学习《条例》辅导课程。
  • 授课老师、天心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严景特介绍,课程重点围绕教育系统的廉政风险点、身边的违纪典型案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采用“讲解+互动”的学习形式,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中“把自己摆进去”。
  • 着重抓实《条例》的解读和培训,湖南组织各级纪检机关选派纪检干部,走上党校主体班次▣讲台,走到基层党组织,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
  • 湖南省级层面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已开展送学送教1800余场,培训党员干部17.7万♞余人次▣。
  • (记者郭敬丹、杨稳玺、贺书琛、谢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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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 今天推出第十六期《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第十六期: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同时,该条还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Ω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该条的违纪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同时隐含了三项重要信息。
  • 第一,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 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
  • 事实上,有关特定党员干部买卖股票的行为,在制度规定的变迁上,也经历了从不准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到逐步放宽放开的变化。
  • 比如,199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准买卖股票。
  • 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 直至2001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发布,党员干部买卖股票问题得到进一步放宽。
  •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 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第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条例》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和行为作出详细解释,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的规定。
  • 对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该款规定的直接补充。
  • 第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指的禁止情形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四类对象。
  •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七类行为包括:(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四类对象包括:(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从实践中的违纪情形来看,有三种较为多发的行为。
  • 一是利用公款炒股,实践中这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竞合,如此则需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 二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炒股。
  • 对此类违纪问题,应当首先从纪律意识上正确认识此规定。
  •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约束主体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且利用办公设施炒股本身就是影响Ω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工作效率的典型表现,属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工作不达标,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违反工作纪律。
  • 所以,应当正确认识此类“公时私用”的违纪情形,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遵守工作要求,炒股等属于个人行为,不应影响Ω到甚至耽误本职工作。
  • 不仅炒股等行为如此,类似在工作时间长期在不请假的情况下外出办私事,或利用办公设施私自开展娱乐活动,都是严重违反工作要求和基本纪律规定的。
  • 当然,此类情形下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结合违纪行为的频次▣、违纪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判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存在特别轻微的违纪情节,尤其❅是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应当结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 三是实施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此类违纪也应当根据交易金额、行为频次▣、违法获利数额等因素进行违纪判断,对于达到内幕交易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则可以结合《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 此外,与《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相类似的,还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首先,在本质上,第二款所规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经商办企业,这与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 其❅次▣,这一款的约束主体并非全部党员,因为如果不是公职人员而只是一般党员,则应当鼓励其❅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
  • 但对于公职人员,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比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禁止性规定:“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再如,相关国家法律也对此进行规定,2024年印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样作出禁止性规定,即“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 所以,工作身份决定了自身责任,“甘蔗没有两头甜”,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能一边在公家上班、接受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又去经商办企业,企图公私两头占好处。
  • 总之,《条例》和相关党规国法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红线,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意识,严于律己,务必在合规合法的要求内调整自己的行为。
  • 同时,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始终警惕此类违纪行为。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党的建设教研部、机关党委联合出品策划:王益民、祝灵君、何忠国监制:李莹主编:李军辉责编:吴雨娟校对:朱云利。
  •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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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该条的违纪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同时隐含了三项重要信息。
  • 第一,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 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
  • 事实上,有关特定党员干部买卖股票的行为,在制度规定的变迁上,也经历了从不准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到逐步放宽放开的变化。
  • 比如,199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准买卖股票。
  • 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 直至2001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发布,党员干部买卖股票问题得到进一步放宽。
  •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 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第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条例》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和行为作出详细解释,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的规定。
  • 对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该款规定的直接补充。
  • 第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指的禁止情形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四类对象。
  •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七类行为包括:(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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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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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党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同时,该条还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Ω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该条的违纪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同时隐含了三项重要信息。
  • 第一,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 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
  • 事实上,有关特定党员干部买卖股票的行为,在制度规定的变迁上,也经历了从不准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到逐步放宽放开的变化。
  • 比如,199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准买卖股票。
  • 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 直至2001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发布,党员干部买卖股票问题得到进一步放宽。
  • 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 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第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条例》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和行为作出详细解释,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的规定。
  • 对此,《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该款规定的直接补充。
  • 第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指的禁止情形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四类对象。
  •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七类行为包括:(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四类对象包括:(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从实践中的违纪情形来看,有三种较为多发的行为。
  • 一是利用公款炒股,实践中这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竞合,如此则需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 二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炒股。
  • 对此类违纪问题,应当首先从纪律意识上正确认识此规定。
  •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约束主体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且利用办公设施炒股本身就是影响Ω正常工作秩序、降低☺工作效率的典型表现,属于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工作不达标,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违反工作纪律。
  • 所以,应当正确认识此类“公时私用”的违纪情形,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遵守工作要求,炒股等属于个人行为,不应影响Ω到甚至耽误本职工作。
  • 不仅炒股等行为如此,类似在工作时间长期在不请假的情况下外出办私事,或利用办公设施私自开展娱乐活动,都是严重违反工作要求和基本纪律规定的。
  • 当然,此类情形下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结合违纪行为的频次▣、违纪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判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存在特别轻微的违纪情节,尤其❅是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应当结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 三是实施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 此类违纪也应当根据交易金额、行为频次▣、违法获利数额等因素进行违纪判断,对于达到内幕交易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则可以结合《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 此外,与《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相类似的,还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 首先,在本质上,第二款所规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是经商办企业,这与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 其❅次▣,这一款的约束主体并非全部党员,因为如果不是公职人员而只是一般党员,则应当鼓励其❅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
  • 但对于公职人员,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比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禁止性规定:“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再如,相关国家法律也对此进行规定,2024年印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样作出禁止性规定,即“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 所以,工作身份决定了自身责任,“甘蔗没有两头甜”,不能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能一边在公家上班、接受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又去经商办企业,企图公私两头占好处。
  • 总之,《条例》和相关党规国法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红线,党员干部应当强化纪律意识,严于律己,务必在合规合法的要求内调整自己的行为。
  • 同时,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干部始终警惕此类违纪行为。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党的建设教研部、机关党委联合出品策划:王益民、祝灵君、何忠国监制:李莹主编:李军辉责编:吴雨娟校对:朱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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